(2015)岳执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诗韵、卢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韵,卢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诗韵,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卢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诗韵与被执行人卢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