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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石存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厚霞,女,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法定代表人鞠宝林,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法指字第176号决定此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