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梅凌周与林友元、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凌周,林友元,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梅凌周,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林友元,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陈有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友元银行存款145386.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