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斌与温奇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温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陈斌,男,1990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奇,男,1986年4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温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以被告温奇履行了保证责任,代温达平归还了原告借款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温永能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