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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俞洪根与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盛泰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洪根,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盛泰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18号原告:俞洪根。委托代理人:梅军。委托代理人:朱明烽。被告: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被告:杭州盛泰家纺有限公司。原告俞洪根诉被告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盛泰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洪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洪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洪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2170元,由原告俞洪根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