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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