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德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德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199号原告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职务:董事长。被告成都德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卢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德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四川奇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述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小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