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