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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