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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990号原告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922660-X。法定代表人陈哲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华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30号厂房4楼。组织机构代码:68377663-2。法定代表人彭可雯。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百冠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3元,由原告赣州越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