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鲍玉梅与王志宇、刘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玉梅,王志宇,刘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3号申请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志宇,男,40岁。被申请人刘相国,男,38岁。申请人鲍玉梅与被申请人王志宇、刘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宇的住房公积金、刘相国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陈军所有的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玉梅提供的担保物为陈军所有的轿车,为了防止鲍玉梅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黑N3****的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