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淑婷与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月前、周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婷,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月前,周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万淑婷,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月前,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产青,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月前、周产青未履行本院(2013)湖塘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月前、周产青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