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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褚士良与庄华、苏艳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士良,庄华,苏艳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1号原告褚士良。被告庄华。被告苏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士良与被告庄华、苏艳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