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褚士良与庄华、苏艳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士良,庄华,苏艳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1号原告褚士良。被告庄华。被告苏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士良与被告庄华、苏艳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