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连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27号罪犯曹连军,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曹连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判被告人曹连军赔偿被害人王钰鑫经济损失人民币23607.45元,并对经济损失总额人民币39345.75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曹连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曹连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连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曹连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曹连军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连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