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春茂与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县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春茂,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雷春茂,男。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凡,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雷春茂与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县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雷春茂与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仁华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由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权恢复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雷春茂名下,且被执行人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并协助。但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安仁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权恢复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雷春茂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向阳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