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阿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7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原系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该公司拖欠公司7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98591元。2015年2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前发放被拖欠的员工工资,到期后该公司却未按规定进行整改。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2015年2月26日贴出公告要求被告人黄某3日内回公司处理员工工资事宜,但被告人黄某并未在规定时限内露面,也未与受理该案的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联系,故意逃避,并拒不支付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2015年3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欠薪垫付决定并垫付了该公司73名员工的部分工资款584618元。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陈某、白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欠薪垫付申请资料、企业信息和资料、欠薪垫付表、垫付欠薪决定书、劳动监察责令政正书、拖欠工资明细表、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龙岗区人力资源欠薪欠通话记录、调查笔录、通告、仲裁裁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5)495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系投案自首;2、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某系由于经济形势不好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其主观恶性不大。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