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与窦峰、杜俊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窦峰,杜俊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205民初1963号原告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号:640XXXXXXXX4071。经营者张建民,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窦峰,男,裕固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杜俊英,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职业不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与被告窦峰、杜俊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窦峰、杜俊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农区洪宇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窦峰、杜俊英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徐万祯名下×××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马占杰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赵宝成二○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