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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信松与陈正付、陈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松,陈正付,陈光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刘信松,男。被告陈正付,男。被告陈光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松诉被告陈正付、陈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信松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信松撤回对被告陈正付、陈光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信松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