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信松与陈正付、陈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松,陈正付,陈光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刘信松,男。被告陈正付,男。被告陈光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松诉被告陈正付、陈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信松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信松撤回对被告陈正付、陈光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信松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