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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晓宇与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宇,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林晓宇,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朱旭波,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刚,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宏,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宇与被告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晓宇诉称,原告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九门里卖建筑材料,被告雷刚于2014年找到原告协商购买建筑材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于2014年4月-7月向被告出售五金建材。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五金建材,被告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至今未付。2015年2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晓东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支付所欠货款2335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80000元,尚欠1535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系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雷刚签定的,本案原告林晓宇只是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林晓宇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晓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林晓宇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