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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桂英与姜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桂英,姜文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桂英,女,蒙古族,现住新民市姚堡乡。委托代理人: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生,男,汉族,现住新民市姚堡乡。委托代理人:王艳,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齐桂英与被上诉人姜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3246民事判决。齐桂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桂英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桂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桂英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齐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悦审 判 员 范 猛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