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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孔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孔某,马某,马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815-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被执行人:马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1,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存款333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