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孔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孔某,马某,马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815-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被执行人:马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1,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存款333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