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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郑帅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郑帅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被执行人郑帅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012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帅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帅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帅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帅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462083.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