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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向良与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良,林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39-1号原告张向良,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国华,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良诉被告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良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国华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燕窝里57-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国华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燕窝里57-1号房屋中价值150000元部分的房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部分查封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