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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明亮与俞学勇、吴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俞学勇,吴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浦城县富顺粮食加工厂业主,住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大庄村大庄**号。身份证号码:3521241962********。被执行人:俞学勇,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兰巨乡大汪村碧坑**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87********。被执行人:吴少娟,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兰巨乡大汪村碧坑**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89********。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和被执行人俞学勇、吴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