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巨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巨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69号罪犯李巨峰,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巨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128.2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巨峰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5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巨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168.2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巨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巨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巨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巨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