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解春伟组织卖淫案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春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解春伟,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应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春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解春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解春伟共获监狱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春伟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秀审判员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