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尤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一打三整治”工作,并规定对主动上交拆解涉渔“三无”船舶的船主给予相应补偿。被告人尤汉军为骗取政府“三无船舶”拆解切割补偿款,将他人所有的一艘小型“三无船舶”冒充本人所有,并拖至宁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峡山船厂进行切割销毁,从而骗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尤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尤某甲退赔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补偿款人民币19000元,并与应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应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应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尤某乙、余某、邬某、王某、林某、徐某、应某甲的证言,关于尤某甲涉嫌骗取“三无船舶”拆解补助资金的意见,拆解船只勘验登记表,船舶处置表,强蛟镇人民政府证明、补贴清单,网银电子回单,结算票据,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文件等材料,村民证明,图片说明,承诺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某甲自愿认罪,退赔赃款,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