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启荣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启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79号罪犯谢启荣,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启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谢启荣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启荣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启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启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启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