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佛山市南海艺特佳藤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佛山市南海艺特佳藤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公民身份号码:×××5613。委托代理人:时保强,系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艺特佳藤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艺特佳藤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66元,财产保全费1010.93元,合共2149.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