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彩燕与王金财、郑达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燕,王金财,郑达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00100号原告:张彩燕。被告:王金财。被告:郑达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燕与被告王金财、郑达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