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彩燕与王金财、郑达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燕,王金财,郑达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00100号原告:张彩燕。被告:王金财。被告:郑达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燕与被告王金财、郑达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