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云海与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海,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1-1号原告周云海。被告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临邑县广场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安林海,职务:总经理。被告安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衍斌与被告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