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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01号原告:徐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忠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