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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戴建华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744号原告:戴某某。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华兵。原告戴某某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