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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董静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02执39号董静、高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董静等其他案由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10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支付14150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开封市新街口支行户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本院地址:[法院地址]邮编:[邮编]执行员姓名:蔡鸿亮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