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与王丽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王丽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字第22-1号申请人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涞水县三坡镇苟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马树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丽姿,男,1986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姿在光大银行石家庄康乐街支行账号的存款93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