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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与王丽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王丽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字第22-1号申请人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涞水县三坡镇苟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马树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丽姿,男,1986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姿在光大银行石家庄康乐街支行账号的存款93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