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汪建军与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熊守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军,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熊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管金银,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王仲容,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居民。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魏槽村。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银洪。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南山村。法定代表人:管金银,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经营者:管亚栎,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飞来村。被执行人:管亚栎,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秀兰,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银洪,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守洪,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熊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0.00元(不包括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熊守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管亚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濯锦路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守洪在乐山市沙湾区智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靖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一定时间,故申请执行人汪建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 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