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向辉因与被上诉人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辉,梁春雷,张寒中,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原审被告王欣。上诉人李向辉因与被上诉人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李向辉缴纳上诉费用,李向辉未按时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