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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向辉因与被上诉人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辉,梁春雷,张寒中,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原审被告王欣。上诉人李向辉因与被上诉人梁春雷,原审被告张寒中、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李向辉缴纳上诉费用,李向辉未按时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