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1年03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61年0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殷某某没有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