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世良与廖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良,廖德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何世良。被告廖德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良与被告廖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世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委托代理人廖昌勇非原告何世良近亲属,亦非原告何世良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无权代理原告何世良进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世良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