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正俊与朱统、韦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俊,朱统,韦国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杨正俊。被告朱统。被告韦国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俊与被告朱统、韦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统、韦国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俊撤回对被告朱统、韦国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40元,由原告杨正俊负担。审 判 长 眭咏梅审 判 员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