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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正俊与朱统、韦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俊,朱统,韦国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杨正俊。被告朱统。被告韦国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俊与被告朱统、韦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统、韦国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俊撤回对被告朱统、韦国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40元,由原告杨正俊负担。审 判 长  眭咏梅审 判 员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