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8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3722-9)。法定代表人刘庆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给付人民币60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了10000元后,其余款项未再履行。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