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7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2016)琼7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胡永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财保26号海事请求人郭文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棱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克意,总经理。被请求人胡永甫,男。海事请求人郭文来以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胡永甫拖欠其船员劳务工资人民币(下同)67096元、经济补偿金16744元及遣返费2000元(以上合计85870元)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请求人所属的、停泊于三亚港锚地的“金泰528”轮,并请求责令被请求人提供8587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事请求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胡永甫所属的“金泰528”轮予以扣押;二、责令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胡永甫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85870元的担保。海事请求人郭文来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yxc6usljxxzntslp1u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黄 斯审判员 吴永林审判员 陈运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