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硕民初字第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新元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元,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952号原告朱新元。被告韩峰。原告朱新元与被告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新元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元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韩峰归还借款48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新元借款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0元,由朱新元负担524元,由韩峰负担8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芷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