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传西与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西,刘海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董传西,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敏。被告:刘海洋,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来省,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西诉被告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传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传西撤回对被告刘海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董传西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继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