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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传西与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西,刘海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董传西,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敏。被告:刘海洋,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来省,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西诉被告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传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传西撤回对被告刘海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董传西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继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