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卢凤华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凤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162号罪犯卢凤华,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穿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昆铁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凤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昆刑执字130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卢凤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凤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该犯于2014年9月2号记过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疾证明、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凤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凤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