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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2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