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2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