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厚松与缪志玉、郝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松,缪志玉,郝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0号原告:黄厚松,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志玉,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郝雪东(曾用名胡晓东),男,1978年3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松诉被告缪志玉、郝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厚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厚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黄厚松承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