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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包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刑初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包某与同事何某驾车从本市蜀山区甘泉路某小区东门离开。期间,何某因出门问题与小区保安被害人孙某发生争吵、推搡,在两人被该小区其他保安阻拦隔开之际,包某从孙某背后将孙某掼摔在地,致孙某受伤。2013年5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为,被害人孙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孙某、被告人包某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包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计13万元、支架1副,孙某不再追究包某责任,并表示对包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包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已在协议达成后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病历材料、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包某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包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包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包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对被告人包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云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