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云娥与刘淑、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娥,刘淑,周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8-1号申请执行人俞云娥。被执行人刘淑。被执行人周凤林。申请执行人俞云娥与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淑、周凤林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俞云娥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3万元、利息59400元,案件受理3573.5元、执行费574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周凤林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玉泉路59-63#的房地产已另案处置中(该房地产设定抵押于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俞云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云娥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淑、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