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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郊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旭申请李彪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彪,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旭与李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