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郊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旭申请李彪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彪,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旭与李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