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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与黄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黄敦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15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负责人:占雄。被告:黄敦盛,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与被告黄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敦盛未按时参加调解,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